野海狮 2008-12-30 12:54
湖南郴州市民向法院院长下决斗书
彭北京《决斗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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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阁下 I-YR+e@#I
并郴州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局长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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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彭北京,现以55岁之身,郑重、正式地向尔等青壮年之躯公开提出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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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愿接受年龄和体能上的不公平,愿以原始丛林法则,与尔等决一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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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作为一介老村夫,明知体魄不如正处青壮年时代的尔等,却还要放弃法律途径和其他和平解决方式,转而以一种最原始的血腥方式来与你俩决斗,皆因不满尔等的借权欺民、野蛮无耻和国家机器对百姓利益的沉睡。 e7q:\,](g*Z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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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我曾一直相信法律,相信打着“人民”旗号的法院,也曾相信尔等所谓法官的人,但我现在终于发现,任何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在尔等无良法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法院和无良官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ZF中,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官方支持。官欺民,民怨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基于男人的基本血性,愿以一己之躯,让全国民众看到咱湖南郴州人的悲壮和尔等无良官员的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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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8日,本人与黄生福及湖南省宜章县城南乡企业办三方投资580万元人民币,设立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公司,后因内部股权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郴州中院有关审判人员将自己置身前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奴才地位,被纠纷当事人、曾锦春第28个干儿子黄生福买通,颠倒黑白,枉法裁判,袒护黄生福。此后,身为执行局长亦同为曾锦春干儿子的郑建华执法犯法,违反宪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偷梁换柱、雇用社会渣滓强抢民财、贪污执行款,严重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和我所投资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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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建华等名为法官实为奴才和社会渣滓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李晓龙尸位素餐,放纵下属,置我等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申诉和异议于不顾,前后八次亲自批准郑建华等的违法执行行为,使我所投资的公司遭受灭顶之灾。 2x,E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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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数年间,我也曾一直寄希望于法院和ZF,我为你俩的违法行为和郴州中级法院的违法判决,先后依法提出异议、申诉、控告,我为此足迹遍及郴州、长沙和北京,我不仅找李晓龙、郑建华等平和沟通过,也找过法院、检察院、纪委、人大、**局和无数新闻媒体,我穷尽所有法定救济途径,也曾因此得到了湖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许云昭等人义正词严的批示,但这些批示一旦落到了尔等无良酷吏把持下的审判机构,也无异于泥牛入海。 T5w?`P"Jt
在近十年天真善良的努力后,我发现我除了获得更多法律知识和对以尔等无良法官为典型代表的司法黑暗面有更深刻的认识,别无所得。正是尔等无良官员的贪婪、残酷和愚蠢,使我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态度从充分相信到将信将疑终到彻底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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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想来,尔等的行为,的确具有很强烈的代表性。郑氏建华趋炎附势,将法律当作维护你贪官干爹曾锦春势力范围的工具,让我看清了你的流氓嘴脸,这也让我明白,当法律这个所谓神圣的东西一旦落入尔等流氓手中,中国社会就宁可要无法无天,也不要流氓借法律当道; jb:b mf#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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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等明知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完全不能混同,却故意混淆概念,颠倒黑白,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违法执行公司财产,这让我看到了尔等的无赖嘴脸。在尔等无良流氓的眼里,法律不过是儿戏,不过是尔等仗势欺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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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氏建华明知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法官不能贪污执行款,还敢于以执行的名义,长年个人打白条占用我的巨额执行款而拒不归还或说明去向,这让我看清了郑的贪婪嘴脸,让我看到了郑的无耻和无知。而李晓龙身为人大选举的院长,却不学无术,不问法律,不论是非,不听民意,一味放纵下属的违法行为。 v W})G s-`
所有这些事实让我明白,在这样一个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在这个虚伪的国度,尔等将这些贪污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是很正常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