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样让他们回去了?
■虚拟@现实之五岳散人专栏 I2 R6 U$ c: T4 X# a6 ^
9 }" ^& B5 k# p8 D7 iwww.xmjeep.com 报载,宁夏警方9月17日拘留了24名中亚某国家的人员,原因是他们涉嫌在当地捕猎隼这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当地警方从他们住处查获了9只大隼,在通知了这些人所在国家的驻华使馆后,目前他们被当地警方拘留并将被遣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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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最后的“遣送回国”四个字颇有些疑问。一般来说,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犯了当地的法律法规,所在国是不能用当地法律进行处罚的。除了这些人以外,就我浅薄的法律知识还真不知道其他人也能享受这个待遇。当然,新闻里没说他们是不是享有外交豁免权,但从他们没有任何居住ZJ来看,显然不属于这一类特殊人士。所以,“遣送回国”这种事要是真发生的话,不免令人惊讶。4 _0 Y: M- W, I-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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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非法猎捕3只以下隼已构成犯罪;非法猎捕3只以上9只以下隼为重大犯罪;非法猎捕10只以上隼为特大犯罪。而《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外交豁免权的话,这24个“鸟人”应该在中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司法管辖,如果罪名成立,应该是重大犯罪。“遣送回国”云云,根本属于不着调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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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8 w/ |3 C' B2 F# V: i. v1 T 回过头用忆苦思甜的方式追溯当年有殖民地的时代是件挺有意思的事,当时有个词叫做“治外法权”,说的是外国人在中国犯了法,不能由中国的官府审理,而是要交给外国人自己审理。虽然当时中国的法律在现代意义上来说,实在是简陋而可怕,但这毕竟是主权被侵犯的象征性例子。, D) ]( d$ T) q8 I; o"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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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都还记得当年新加坡ZF做的一件事。有个美国的小孩可能是在美国涂鸦的事做得太多了,到新加坡依然有这个习惯。在美国那可能叫做艺术,在新加坡就是违法。一般违法关几天也就算了,可新加坡那地方有个拿鞭子抽人的规定。不幸,这孩子犯的事情正好属于该拿鞭子抽的范围。当时美国总统都出面说情,可就是没说下来这个情,到底还是挨了鞭子。有意思的是,多年后记者采访这小子,他说那个教训真是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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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个人并不认为拿鞭子把某人抽成正派人是个什么好主意,但在生活里我总觉得似乎我们对于这些所谓的外国人实在太好了一点。别的不说,经常看见那些跨国公司满世界召回自己的产品,到中国消费者这里,一副晚娘面孔就露了出来。这个还可以说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不健全,人家属于合理利用你这里的不完善的规则。但已经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是不能行使司法权的话,未免就太不靠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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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印象里,似乎前些年有倒卖大熊猫皮而上了刑场的倒霉鬼。为动物的生命而用死刑固然是可以商榷的,但至少说明我们对这方面重视。可这个重视不能只对内而不对外,让没有外交豁免权的老外吃几天牢饭相信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我们总是说国民待遇,可这个国民待遇不是让他们成为我们这里的特等公民,而是把他们从“特等”改成“普通”的意思。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让他们遵守我们这里的法律,法律是让我们平等生活的长城,不能对国人狰狞而对外国人温情,这样的话,我们就还是自己国家里的二等公民。& Z0 x; R0 P' m( `: s, B9 R" B7 \9 H
; j; R |( N0 H: c. v! `* e5 @ (作者系知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