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7月起征缴 税额上限平均提高一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20:30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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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0 z2 B4 E- M$ S5 P. r* n 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 (记者 王宇 李延霞) 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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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GA、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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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新的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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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 T: J7 x, J/ x L 这位负责人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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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与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且具有强制性特点,因此,根据《条例》规定,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将有利于车船税征管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