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元人民币和35万美元的差距是权利落差
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700多元人民币;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35万美元。在出席武汉260家本地企业签订诚信经营倡议书的活动时,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尽管国情不同,但中国赔偿额度明显偏低。”(《楚天都市报》11月17日)厦门越野联盟" i) n1 W# W3 g+ t/ y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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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成本过高阻碍维权,处罚力度不够助长投机,国内消费赔偿制度设计落后,《消法》亟待修改等足以证明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点过时的话语,从官员口中说出,我们不难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担当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宗旨,也进一步证实700元人民币和35万美元的差距并不仅仅是数字上的差距,而是公民作为消费者在权利享有上的差距。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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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什么造成了我国消费者与国外消费者在权利上的落差呢?中消协调查显示,买到劣质食品选择“算了,自认倒霉”的消费者占到近4成,可以说,消费者的不作为状态助长了消费者权益日益萎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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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不是造成权利落差的本质原因所在,笔者以为,这与我们没有把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因此没有对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的产品责任进行民事立法,实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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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看,国外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赔偿案件,赔偿金额比较高。稍微造成一般残疾的人身伤害案件,动辄接近或超过100万美元。以中国产品责任法律还没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例,美国对明知缺陷仍然放任或鼓励销售的企业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例如,2006年美国新泽西州法院判定,制药巨头默沙东故意隐瞒其治疗关节炎药物万络增加心脏病几率的风险,向一位患者支付900万美元的惩罚性补偿;菲利浦?莫里斯烟草公司曾被美国法院判决,向一位吸烟受害者支付550万美元的补偿金,以及3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美国某公司生产的一种品牌小汽车因为明知设计缺陷而放任销售导致汽车交通事故,被判罚支付受害人1亿美元的惩罚金和6000万美元赔偿金等。这些事实都说明,离开对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的尊重,消费者权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i' ]4 M- [, k6 u0 H8 m
( a& i1 T* R a% ^; D 之所以这么说,我们也可以从最近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看出。美国一妇女因在某家麦当劳快餐店的办公室被强迫进行脱衣搜身,获得了高达610万美元的赔偿。而在我国,搜身事件则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反过来助长了搜身事件的大量涌现。也就是说,离开了惩罚性赔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对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的保障。' l7 G" S! \1 Y7 J
9 J. L- u5 G6 m5 R m2 O厦门越野联盟 2006年10月,海尔的微波炉因为设计上的缺陷,有被电击、火灾和灼伤的危险,在波兰被通告召回。某服装制造商出口一批童装到日本,由于服装口袋内的断针刺伤了购买者的手指,该消费者通过消费者协会起诉,最终该服装制造商赔偿20余万元并花巨资购买了日本的检针设备才保住了日本市场。而这些事情在国内则根本不可能发生,并且只能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最终结果。4 }6 t& M7 Q6 x1 {6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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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以为,必须立足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出发,从社会整体经济安全、公平出发,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才能让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反映与保护,也才能更好的为促进消费者福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