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评论说这叫做 葫芦僧判葫芦案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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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r3 _( x: n罪名叫: **金融机构罪 ~~ 可是 ** 和 金融机构 两样都解释得难以令人信服' v7 ?. ]1 ?4 O% X# r! h
' B p4 H0 L: a2 q: |6 Z依据这一罪名的终审判决更不可思议: 5年 (如果前述罪名成立,法定刑罚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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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ZT: 总之,二审没有任何真正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进展。如果有的话,也只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庭找到了减轻刑期的依据。可它不但没有回答人们关于“可否彼罪”的疑问,也没有回答“可否无罪”(“英国许霆案”发生后,是银行先行道歉)的疑问。这一结果也许符合一部分公众的期望,但对于法律而言,两次甚是迥异又理由说不清楚的判决,不但不会促进社会更加规范,相反还引来人们对法律更深广的怀疑。更为重要的是,它将依旧掩盖当今司法运作的随意性。这正如一位法学家的感慨,表面上看,法官手中无实质性的权力,但当他通过习惯操作获得或者通过法律文本获得宽广的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他的权力也就随之可能大到惊人。如果许霆案给我们留下什么反思,则自由裁量分寸的把握和收缩,应该是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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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野葫芦 于 2008-4-2 11:5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