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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水] [转帖]江苏修改交通条例草案机动车撞人可不再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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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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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也就是说:当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然须由机动车一方赔偿,只有超出第三者最低责任险部分(一般为10万)才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这样规定还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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