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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实践中运用‘76’条(ZT)
野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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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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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OTE][b]下面引用由[u]野熊...
下面引用由
野熊
发表的内容:
12:JJ也许会试图让你多承担一点责任,或者承担全责,以为可以让保险公司多承担一点,这是对“新交通法”的理解错误,在事故责任认定时,一定要据理力争,不要承担不是自己的责任
关于这一点值得斟酌,单纯车损的事故当事人在理赔时最不会扯皮的是各自承担责任和全部责任,因为只要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就行,而免责方则需持着**追着对方要钱,如遇对方耍赖还需打官司呢.(还需注意的是有的保险公司有规定500元以内不赔)
欢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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